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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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参照我校实验室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采购管理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根据上级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和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供应(生产)厂商,送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我校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三、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实验室每件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落实到人的管理制度,管理员每年11~12 月份与各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核查账物。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校验、加工、计量等各项任务。 四、报废报损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1)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科研、生产或行政使用价值。(2)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3)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4)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申请仪器报废报损时,从国资处网页下载《天津城建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相关信息。由中心主任、校财务处、国资处采购管理科领导签字确认并将报废报损设备送至国资处库房。 五、仪器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2)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3)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4)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5)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6)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7)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 丢失, 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已属陈旧的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2)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3)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5)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